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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研究
客家围屋的法律保护
黄远华 李惠生 
 
  巍峨庞大的武夷山脉和南岭山脉象一条巨莽,呈东北西南走向横卧在太平洋西海岸。武夷山脉和南岭山脉是南中国海洋与内陆的分水岭,也是客家人聚居的地理区域。因饥荒战乱等原因,从南北朝时期开始,便有大量的黄河流域的居民陆续南下,超过黄河长江进入武夷山区和南岭山区。由于水草丰美的平原地带和具有口岸优势的河流水域已经有原始居民在居住,所以作为外来人的客家人只能选择人口稀少的山区进行居住生活。客家人居住生活的重要场所就是“围龙屋”。由于围龙屋是客家人所建,所以就把客家人建设并居住的“围龙屋”称之为“客家围屋”。客家围屋不是按照行政区域来分布,而是按照地理条件来分布。从现存的客家围屋来看,主要分布在武夷山脉和南岭山脉与平原地区的交界地域。客家围屋形成的时间不尽相同,地域亦有差异,但也有许多共同的特征:
  (一)建筑物的选址相似
  客家围屋大都建在山区与平原交界的丘陵地段。山高林密的地方空气潮湿交通不便利,不适宜生活居住。因此,客家围屋大都建造在通风、采光、交通条件相对良好的丘陵地段。
  (二)建筑物的功能相似
  客家人通常以宗族为单位利用围龙屋进行群居生活。客家围屋除了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居住用途外,更重要的作用在于抵御野兽和外族入侵。客家人长期的群居生活中,形成了特殊的等级观念、共有观念和婚姻家底生活方式。
  (三)建筑物的风格相似
  客家围屋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物,更重要的是一种民间艺术创造。客家围屋通常都雕龙画凤,字、画、碑一应俱全。客家围屋建设中的艺术创造以传统的儒家思想和道德准则为主要题材。
  (四)建筑的建造方法相似
  客家围屋的基本结构是土木结构。墙壁的建造通常就地采用粘性良好的“黄泥”,伴以石灰、糯米等凝固性材料,其中加入坚硬干燥的木棍、竹板等作为“墙骨”,然后用木板定型成墙。也有的客家围屋的墙壁采用青砖砌制而成。墙体材料视建筑条件有所差别。墙体之间用成年木材(以杉树为主)进行连接巩固。屋面以瓦片覆盖。
  客家围屋是特定历史时代和生产力条件下的产物,它记载了1000多年来人口迁移和文化演变的过程和规律,创造最原始的共有物权。随着冷兵器时代的结束,以及交通、通讯条件的改善,尤其是民主制度的逐步建设,客家围屋失去了其存在基础和意义。但研究和保护客家围屋有利于正确认识特定时代的文化和社会制度,有利于对后人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有利于开发建设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
  由于历史和意识方面的原因,客家围屋的安全完整及其历史价值得不到全社会的重视,大部分客家围屋处于产权不清和无人管理的状态,自然损坏和人为破坏均很严重。客家围屋具有无可代替的历史地位,不仅仅是客家人自己的遗产,也是整个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是全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每一个炎黄子孙都应当珍惜和保护客家围屋。


具有典型意义的客家围屋(福建土楼)。造型、
选址都体现出客家围屋的典型特征。


赣南虎形屋。该客家围屋体现了客家人的建
筑艺术和独特的风水观念。

 


惠州的客家围屋带有深沉的历史色彩,看到这
一幅照片能够立刻让人回想起那一段刚刚过去
的日子。

 
梅县的客家围屋带有中西合璧的特殊风格,
表明了在近代历史中客家文化与世界文化
的交流和吸收。

 
  自改革开发以来,我国非常注重文化与文物保护立法,先后颁布了《文物保护法》(1992年首次制定、2002年第一次修改、2007年第二次修改)、《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年)、《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等到一系列文物文化保护的法规法规。国际社会也非常重视全人类历史文化的保护建设,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在巴黎召开,该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会议批准中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目前,国内国际社会关于文物文化保护的立法已经比较完善,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和开发客家围屋已经具备相应的法治条件。
   (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明确权利归属和管理责任
旧中国贫穷落后饥荒战乱,无力保护具有历史纪念价值的客家围屋。新中国成立后,因制度变迁的原因,客家围屋的原始民事权利被基本消灭,许多地方被当作“地方屋”无偿分配给贫下中农居住使用。有少部分客家围屋则因涉及港澳和海外关系得以幸存。在建国以后,由于长期的意识形态争议,许多客家围屋被当作“四旧”进行破坏和清除。在改革开放30年间,又因城市扩张、道路交通基础建设等原因,珠三角地区的客家围屋同样遭到严重破坏和灭失。但是在珠三角边缘地带和广大的农村山区仍然保留了大量的客家围屋。因此,抢救和保护具有文化和文物价值的客家围屋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和现实价值。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指确认房屋产权问题、土地使用权问题和管理责任问题。凡是被登记为“文物”的客家围屋,其土地所有权权一律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研究开发客家围屋的民间组织(诸如客家文化研究会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在客家围屋内仍然有人居住,则按照征用农村土地拆迁补偿的政策对原住居民进行迁移补偿。在完成对客家围屋的征用补偿后将客家围屋的产权登记给民间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客家围屋的用地范围。对完成文物登记或者确认的客家围屋应当依法划定用地范围,确定土地权属。《文物保护法》第15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8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在确认客家围屋文物产权的同时,应当同时民间组织管理客家围屋的权利义务。该管理责任主要包括:保障房屋土地产权的安全完整;对客家围屋的修葺、维护、研究、考察、宣传;对客家围屋的开发经营;对客家围屋中的绘画、雕刻、碑文等文物行使所有权。由于大部分客家围屋地处山区农村,行政管理不便,对破坏损害客家围屋的行为无法及时取证、制止和处罚,为此,可考虑由民间组织接受政府文物文化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损害客家围屋安全完整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二)全面申请文物认定与登记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进行了三次文物普查登记。应当借助国家进行文物普查登记的大好时机,积极对客家围屋申请文物登记。《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和石刻、壁画等,属于文物。 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属于文物。关于文物“身份”的认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为古建筑:1、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存在;2、 建筑本体重修,但原有风格或形制基本保留;3、 建筑整体迁移,在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近现代重要史迹与代表性建筑为:1、与历史进程、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的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的本体尚存或有遗迹存在;2、具有时代特征并在一定区域范围具有典型性、在社会各领域中具有代表性、形式风格特殊且结构和形制基本完整的建筑;3、为纪念重要历史事件或人物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具有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为“其他不可移动文物”:1、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本体存在;2、古脊椎动物或其他古生物化石地点。
  对客家围屋的考察情况来看,客家围屋一般都有雕刻、绘画、碑篆等艺术成分,在材料技术、结构力学、选址布局等方面有着严格的科学要求。因此,客家围屋“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客家围屋遍布福建、江西、广东、广西,甚至云南、四川,其形成的时间和分布的地域范围错落有致,体现了黄河流域的古代居民南迁发展的人口迁徙规律,也体现了黄河流域的中华文明由北向南传播发展的过程和规律。此种古代自发的人员迁徙和文化演变规律,对于今天进行正确的产业布局、文化建设仍然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客家围屋是一种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和特殊社会、地理条件下形成的群居社会,在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群居社会里,社会成员在统一的伦理道德标准,甚至有游离于国家制度之外的司法活动(比如所谓“家法”等)因此,客家围屋能够“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许多客家围屋还与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系。比如四川的朱德故居、梅县的黄遵宪故居、叶剑英故居、曾宪梓故居、东莞的袁崇焕故居都在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有关系。这此客家围屋都浸渍了有关民族英雄和商界领袖的生命光辉,同时也记载了那个特定历史时代波波澜壮阔的历史画面。因此,部分客家围屋具备“与历史进程、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的史迹”的法定条件。
  《文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我国的文物保护视不同的级别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和登记制。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确认适用核准制。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确认适用备案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适用登记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从总体上看,相当一部分客家围屋具有文物条件,应当鼓励有关个人和单位踊跃申请。这里的“申请”有二方面含义,一是请求各级政府文物管理行政部门确认文物及其等级,二是对暂时不具备确认条件的客家围屋申请文物登记,完成文物登记后即可申请文物保护。
  (三)加大抢救速度和力度,清除危害性建筑物
  目前,有许多客家围屋已经濒临崩溃,其他损害客家围屋安全完整的情况也不胜枚举,诸如挤占土地、改变用途,或者建造妨害性建筑物、构筑物等。更有甚者,因为村内房姓争议而故意损毁客家围屋。对客家围屋的保护,当务之急是在加速进行文物申报的同时,通过各种渠道和方法融集资金,加大抢救速度和力度,清除危害性建筑物。
  《文物保护法》第10条规定,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因此,政府财政对保障客家围屋的安全完整负有法定义务。另外,1999年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财政预算、社会捐赠都是解决客家围屋抢救维护资金来源的合法渠道。除此以外,利用客家围屋进行文化产业经营所形成的收益也是解决客家围屋抢救维护资金来源的合法渠道。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19条规定,危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危害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危害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妨害客家围屋安全和原貌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清理。
  (四)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客家围屋
  《文物保护法》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城乡规划法》第4条、第16条、第31条均规定城乡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部门应当意识到客家围屋是历史文化遗产,规划文件应当体现保护客家围屋的法律意识。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文件时,应当是规划设计服从于保护需要,而不是拆除客家围屋服从规划需要。
  应当通过编制城乡规划的办法划定保护客家围屋的控制带。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文物保护法》第18条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文物保护法》第19条同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该条例第14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五)加大法律保障力度
  我国现行立法对文物保护设定了三种保护措施:行政保护措施、刑事保护措施和民事保护措施。行政保护措施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对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制裁。比如,《文物保护法》第6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文物保护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文物保护法》第67条还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刑事保护措施是指对损害文物构成犯罪的行为实施刑事司法制裁。刑法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门设定了“妨害文物管理罪”一节,刑法该部分设定了下列妨害文物管理的罪名: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上述罪名中与保护客家围屋有关的罪名是故意损毁文物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安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破坏客家围屋构成的行为及时立案追究。
  保护客家围屋的民事司法措施是对损坏客家围屋、侵占客家围屋财产的行为,由客家围屋管理者在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措施。
  (六)推动立法建设
  为组织开平碉楼申报世界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02年颁布了《广东省开平碉楼保护管理规定》(2007年省政府修改了该规定),基于同样的原因,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颁布了《福建省“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关于客家围屋的法律保护,参与参照上述立法经验提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人大进行地方规章的立法或者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有关机构或者有心人可以向省级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和立法草案,立法草案的名称可以考虑定为“广东省客家围屋保护规定(草案)”。立法草案应当有的放矢地解决下列问题:客家围屋的法律含义和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客家围屋的申报办法与程序;客家围屋的行政保护和管理措施;客家围屋的权利归属和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客家围屋的国有化措施;保护客家围屋的公共义务;保护客家围屋的融资办法;客家围屋的开发经营和管理办法;从事客家围屋研究开发的鼓励措施;围绕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证据准备和信息发布。
  立法建设可以考虑分三步走,首先是由市、县二级政府制定政策性措施,先行解决客家围屋的登记问题,二是提请省政府进行地方规章立法,三是在地方规章立法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请省人大进行地方性法规立法。
  需要说明的是,进行地方立法保护客家围屋,不仅仅是基于客家围屋的保护需要,也是履行国际义务的一个重要内容。《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第98段规定,缔约国“国家和地方级的立法性、规范性措施应确保遗产的存在,且保护其突出的普遍的价值以及完整性和/或原真性不因社会发展变迁受到负面影响”。我国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按照该条约规定进行国内地方立法建设。
  (七)积极参与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保护活动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有162个国家成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缔约国,已有690处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我国于1985年成为该公约缔约国,虽起步较晚,但却后来居上。自1987年我国拥有第一批世界遗产以来,至今已有28个世界遗产项目,遗产数目排在意大利、西班牙之后,位居世界第三。我国28处世界遗产中,有20处文化遗产[2]、4处自然遗产[3]、4处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4]。此外,我国还拥有文化景观1处(江西庐山)和人类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代表2处(昆曲、古琴)[5]
  我国于1987年首次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世界遗产名单,于1996年向世界遗产中心提交了《世界遗产预备清单》,2006年国家文物局对该清单作了调整(共35处)[6]
  从国家文物局提交的《世界遗产预备清单》可以看出,作为客家围屋之一的福建土楼已经进入了预备清单。福建土楼是客家围屋的一种形式,真正代表客家建筑艺术与文化的建筑物应当是整个客家围屋,而不是作为客家围屋之一的福建土楼。
客家围屋列入《世界文化目录》后,将从法律上肯定客家人对全球文化的影响和贡献,客家围屋也成为人类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在保护、建设、开发等方面获得国际社会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同时享有免于战争攻击的保护权。《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约其他缔约国领土内的、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施”。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所保护的遗产分为三类:一是文化遗产,二是自然遗产,三是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规定,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三种物质载体。所谓文物是指“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所谓“建筑群”是指“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关于文物、建筑群的定义来看,入选《世界遗产名录》的条件是“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对“突出的普遍价值”作了解释规定,具备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条件谓之具备“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1)创造精神的代表作;(2)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3)能为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4)是一种建筑、建筑整体、技术整体及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现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5)  是传统人类居住地、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或者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特别是由于不可逆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6) 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事件、活传统、观点、信仰、艺术作品或文学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7)绝妙的自然现象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区;(8)是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包括生命记载和地貌演变中的地质过程或显著的地质或地貌特征;(9)突出代表了陆地、淡水、海岸和海洋生物系统及动植物群落演变、发展的生态和生理过程;(10)  是生物多样性原地保护的最重要的自然栖息地,包括从科学和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濒危物种栖息地。
对比《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定义,客家围屋同时具有文物和建筑群的双重特征。对比“突出的普遍价值”标准,客家围屋应当符合第2、4项标准。因此,客家文化具备世界文化遗产的基本条件,应当提请国家文物局变更“入遗”申请的预备清单,将客家围屋列入预备清单,或者将现有的福建土楼变更为客家围屋,但客家围屋的概念中仍然包含福建土楼。
不管客家围屋最终有没有机会入选《世界遗产目录》,通过“申遗”活动有利于宣传和开发客家文化,促进客家文化产业的建设与形成。更重要的是,通过“申遗”活动推动客家文化与世界文化的交流与共荣。
 


[1]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2] 1、北京故宫,2、周口店北京人遗址,3、长城,4、西安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5敦煌莫高窟,6、曲阜孔庙、孔林、孔府,7、武当山古建筑群,8、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9、布达拉宫(大昭寺、罗布林卡),10、丽江古城平遥古城,11、苏州古典园林,12、北京颐和园,13、北京天坛大足石刻,14、皖南古村落西递,15、宏村明清皇家陵寝,16、青城山—都江堰,17洛阳龙门石窟,18大同云冈石窟,19、中国高句丽王城,20、王陵及贵族墓葬。
[3]山东泰山、安徽黄山、四川峨眉山——乐山大佛、福建武夷山。
[4]四川九寨沟、四川黄龙、湖南武陵源、云南三江并流。
[5] 关于我国申请取得世界文化遗产认定的信息来源于http://ask.koubei.com ,笔者仅作数字考评和语文调整。下载时间:2009年8月6日
[6] 1.大运河(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河南省),2.北京云居寺塔、藏经洞及石经(北京市房山区),3.中国白酒酿造古遗址:刘伶醉烧锅遗址(河北省徐水县)、李渡烧酒作坊遗址(江西省进贤县)、水井街酒坊遗址(四川省成都市)、泸州大曲老窖池群(四川省泸州市)、剑南春天益老号酒坊遗址(四川省绵竹市)、4.晋商大院:乔家大院、渠家大院(山西省祁县),王家大院(山西省灵石县),曹家大院(山西省太谷县),5.山陕古民居:丁村古建筑群(山西省襄汾县)、党家村古建筑群(陕西省韩城市),6.五台山佛教建筑群(山西省五台县),7.明清城墙:兴城城墙(辽宁省兴城市)、南京城墙(江苏省南京市)、西安城墙(陕西省西安市),8.牛河梁遗址(辽宁省凌源市、建平县),9.元上都、中都遗址(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河北省张北县),10.瘦西湖及 扬州历史城区(江苏省扬州市),11.江南水乡古镇:周庄(江苏省昆山市)、甪直(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乌镇(浙江省桐乡市)、西塘(浙江省嘉善县),12.杭州西湖·龙井茶园(浙江省杭州市),13.良渚遗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德清县),14.中国古瓷窑址:上林湖越窑遗址(浙江省慈溪市),15.福建土楼(福建永定县、南靖县、华安县),16.古铜矿遗址:铜岭铜矿遗址(江西省瑞昌市),17.临淄齐国故都与齐王陵(山东省淄博市),18.丝绸之路中国段(陆路部分: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海路部分: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泉州市),19.嵩山古建筑群(河南省登封市),20.凤凰古城(湖南省凤凰县),21.广东开平碉楼及村落(广东省开平市),22.南越国遗迹(广东省广州市),23.灵渠(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24.花山岩画(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25.白鹤梁古水文题刻(重庆市涪陵市),26.古蜀文化遗址:金沙遗址、古蜀船棺合葬墓(四川省成都市),三星堆遗址(四川省广汉市),27.藏、羌碉楼与村寨(四川省丹巴县、理县、茂县),28.黔东南苗族村寨:苗岭山区雷公山麓苗族村寨(贵州省雷山县、台江县、剑河县、从江县),29.黔东南侗族村寨:六洞、九洞侗族村寨(贵州省黎平县、从江县、榕江县),30.哈尼梯田(云南省元阳县),31.坎儿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32.“苏州古典园林”扩展项目:苏州古典园林及历史街区(江苏省苏州市),33.“皖南古村落”扩展项目:棠樾(安徽省歙县),理坑、汪口(江西省婺源县),34.“曲阜孔庙、孔府、孔林”扩展项目:尼山孔庙(山东省曲阜市),孟庙、孟府、孟林(山东省邹城市),颜庙(山东省曲阜市),曾庙(山东省嘉祥县),35.“明清皇家陵寝”扩展项目:潞简王墓(河南省新乡市)。
更新日期: 2011/8/16     浏览次数: 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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